法制網訊 記者楊傲多 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根據國家立法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修改事項:“舉辦國際性的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舉辦國內區域性的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作出的。
  本次修正的主要內容為:將《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動,應經省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修改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廣播電視節目集中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  (原標題:《四川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正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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