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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光。 (資料圖片) 新快報記者 李小萌/攝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受賄案一審法院認為無非法占有故意,檢方抗訴,昨日二審開庭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實習生 李若嫻
  今年59歲的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此前一審被廣州市中院認定受賄錢物300萬餘元並非法持有獵槍等7支制式槍支,被一審判定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萬元。後廣州市檢察院認為,黃志光曾收受一筆百萬賄款後捐往寺院,該筆款項也應構成受賄,但法院未予認定,遂提出抗訴。昨日上午,該案在廣東高院二審開庭。
  多次助下屬升遷收現金物品賄賂
  據瞭解,今年59歲的汕尾海豐人黃志光,從一名普通的運輸工人做起,歷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委書記、深圳市政協副主席,官至正廳級。
  廣州市中院一審審理查明,黃志光在1998年至2003年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該區農業局局長、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委書記劉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為劉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另外在2001年至2002年間,身為寶安區委書記的黃志光,還先後兩次收受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為鄭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2年至2010年間,黃志光從寶安區委書記調任至汕頭市長、汕頭市委書記,其間,他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團公司董事長詹某某給予的玉石擺件26件(價值人民幣169.45萬元),香枝木羅漢床1張(價值人民幣27萬元)等物,後為詹的親戚黃樹光職務調動、詹在汕頭市南澳縣投資以及其投資的香港潮聲衛視在汕頭市設立記者站等事項提供幫助。
  法院同時還認定,2008年至2010年,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先後兩次收受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某給予的冬蟲夏草17斤,為吳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收賄百萬捐寺院,法院未認可指控
  對於檢方指控黃志光涉嫌從1985年至2002年期間,先後非法持有制式獵槍、氣槍共7支的事實,廣州市中院予以了認定,並作出如上判決。
  但對於一項百萬賄款的指控,法院並未認可。據檢方指控,2008年前後,商人李亞鶴委托黃志光之子將一箱土特產捎帶回家,放置幾日後帶往雞鳴寺開封,才知是100萬元現金。對此,法院認為,李亞鶴付出該100萬元給黃志光同意以其名義捐出,其目的均是為了捐資建佛,款項實際也系寺廟收取,黃本人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客觀上100萬元密封放置於黃志光家中數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後寺廟也未返還任何款項,捐贈登記也是以其兒子名義進行,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故對此項指控不予支持。
  其後,廣州市檢察院就此提出了抗訴。
  公訴方

  捐贈不影響受賄行為的認定
  昨日庭上,黃志光當庭陳述了此事件的來龍去脈:2008年,雞鳴寺住持找到黃志光,稱寺廟沒有錢修大佛,希望黃志光幫忙找幾個商人對此進行捐助。此後,黃志光和李亞鶴聊起此事,李亞鶴表示願意捐助雞鳴寺200萬元,其中100萬元以黃志光的名義捐贈。黃志光對此表示認可。
  此後某天夜間,黃志光之子黃偉向李亞鶴請教“生意經”,隨後李亞鶴讓黃偉帶回家一個紙箱,聲稱是土特產。黃志光一家人從未打開過那個紙箱。直至黃志光與李亞鶴準備前去雞鳴寺捐款的前一天,李亞鶴指點黃志光,要求其“將紙箱帶上”。黃志光表示,當時有些猜到箱中之物,但並未打開。
  第二天,當著雞鳴寺財務的面,該紙箱被打開,內裝100萬元現金。這100萬元以黃偉的名義捐贈給雞鳴寺。就此,黃志光及其辯護律師表示,自己並無占有這筆款項的故意,從一開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項最後也沒有在自己手中,其實是做“慈善”了。
  對此,公訴人當庭表示,捐贈100萬元屬於對受賄款項的處置,不影響其受賄行為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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